內政部已於98年8月6日修正發布「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」第五點規定:
四、 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,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,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,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並指定結婚登記日,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,完成結婚登記。
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。
五、結婚登記之申請,戶政事務所應查驗下列證件:
例如:
新人如要在星期六(或星期日)結婚,則可提前在星期三、四、五,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指定星期六(星期日)為結婚登記日。